為強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主辦機關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監督管理,提升促參案件辦理品質,該法主管機關於96年6月1日頒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訪視輔導及履約作業督導查核要點」,再於99年6月9日修正該要點條文及名稱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要點」,共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10年12月10日;訪視作業依案件辦理階段之訪視內容及目的如下:
一、前置作業階段:訪視內容包括可行性評估、公聽會、先期規劃、招商、公告、甄審、議約及簽約等事宜,以提升規劃及招商等前置作業品質為目的。
二、履約階段:訪視內容為投資契約所定履約事項,以督促依投資契約辦理履約管理事宜為目的。
一、前置作業階段:訪視內容包括可行性評估、公聽會、先期規劃、招商、公告、甄審、議約及簽約等事宜,以提升規劃及招商等前置作業品質為目的。
二、履約階段:訪視內容為投資契約所定履約事項,以督促依投資契約辦理履約管理事宜為目的。
更新日期: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