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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促參招商網

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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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建設:
一、法規鬆綁
(一)排除土地法第25條限制:放寬公有土地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租賃之限制。
(二)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限制:放寬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之限制。
(三)排除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限制:放寬民間機構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
(四)排除公司法第247條、第249條第2款、第250條第2款限制:放寬民間機構發行公司債之限制。

二、籌資優惠:
(一)主辦機關得就計畫非自償部分,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
(二)主辦機關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
(三)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金管會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三、土地租金優惠: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給予優惠(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重大公共建設:除前述一般公共建設之優惠,另有以下優惠措施。
一、私地徵收:
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得由主辦機關辦理徵收,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二、租稅優惠:
(一)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
(三)進口機具設備之關稅優惠。
(四)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 。
(五)營利事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
 

重大交通建設:放寬金融機構授信額度之限制
 
※民間機構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前述各優惠措施。
更新日期: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