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要點」,主辦機關應於既有促參推動組織或其他任務編組,設訪視小組。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指定該機關高階主管人員兼任之,綜理訪視事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辦機關具有促參專業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人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主辦機關派兼之,協助小組業務。
依據上開規定,新北市政府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下設訪視小組,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綜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採購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協助召集人處理訪視小組日常事務;採購處人員擔任工作人員,協助訪視小組業務。
依據上開規定,新北市政府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下設訪視小組,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綜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作業;採購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協助召集人處理訪視小組日常事務;採購處人員擔任工作人員,協助訪視小組業務。
更新日期: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