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政府即不再編列預算,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於 89 年 2 月 9 日 經 總統公布施行,促參案件範圍涵蓋日常之食、醫、住、行、育、樂各領域,與民眾生活密不可分,又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111年12月21日總統令公布促參法修正條文,修法包含三大變革:擴大公共建設類別、新增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及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透過持續優化民間投資公共建設環境,鼓勵民間企業投入並提供優質公共服務。
促參法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質疑,從「為民興利」角度,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合法合理的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促參法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質疑,從「為民興利」角度,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合法合理的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BOT、BTO、 ROT、BOO或OT等方式,共同規劃、興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局面。
更新日期: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