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及影視音設施。
(七)觀光遊憩設施。
(八)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十四)政府廳舍設施。
(十五)數位建設。
二、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三、民間參與程序簡介(詳細程序仍應依促參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政府規劃: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二)民間自行規劃: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所需之土地、設施,得由申請人自行備具,或由主辦機關提供。主辦機關應依政策需求或參考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辦理政策公告,徵求民間備具可行性評估報告提出申請。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及影視音設施。
(七)觀光遊憩設施。
(八)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
(十四)政府廳舍設施。
(十五)數位建設。
二、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三、民間參與程序簡介(詳細程序仍應依促參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政府規劃: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二)民間自行規劃: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所需之土地、設施,得由申請人自行備具,或由主辦機關提供。主辦機關應依政策需求或參考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辦理政策公告,徵求民間備具可行性評估報告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