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含廣義促參)案件興辦之工程,得否準用「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認定事宜
- 發佈日期:2023-05-18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類 別: 促參法令- 新北市政府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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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0年9月13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03219203號函
主旨:有關促參(含廣義促參)案件興辦之工程,得否準用「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下稱本作業要點)之認定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10年5月25日營署工務字第1101102452號函(附件1)及本府110年3月17日、3月31日、4月28日及7月21日會議紀錄(附件2)辦理。
二、旨揭事宜,查本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已有規定:「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得準用本作業要點」。其中,該條項所稱「依法核准由…之工程」,除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之案件外,是否包括依「大眾捷運法」、「長期照顧服務法」、「政府採購法第99條」或「公產管理條例」等其他法令核准之廣義促參案件,經內政部營建署前揭函復概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工程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故由工程之主辦(管)機關本於權責核處」,併予敘明。
三、承上,為利本府各類型促參(含廣義促參)案件執行機關之認定標準具有一致性,經於110年3月17日邀集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內政部營建署及本府所屬有關機關針對本府常見促參類案進行討論(包括提供書面意見),及於同年3月31日、4月28日與7月21日針對本府「公辦都更」案件再行研商,各執行機關結論如下:
(一)促參案件(含廣義促參)內涵如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特性者,得認定準用本作業要點。
(二)公辦都更案件雖未盡符合前述特性,然考量公辦都更案為市府之政策考量,且在公益性及整體規劃方向,均由市府主導,並透過契約文件予以要求管控,爰亦可認定符合本作業要點第2點相關規定。
(三)為兼顧公平性及避免執行階段造成爭議或衍生圖利疑慮,促參案件(含廣義促參)如經執行機關認定準用本作業要點者,務請於個案招商文件中預為載明其認定情形及可供土石方交換之地點,俾利廠商先行納入財務評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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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18